(部分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未予以公开)
【案件概况】202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公司,再由甲公司出租给乙公司和丙公司使用;转让价款为1亿元整;甲公司将从乙公司处购买租赁物的转让价款支付至乙公司与丙公司指定账户;合同租金总额共计1.082亿元,每期租金为900余万元;租赁期限共计12期;租金从甲公司支付首笔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指定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由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租赁物转让款支付至指定账户。但乙公司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赁款。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与丙公司催收,均未付款。
【办案经过】董鑫律师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全面了解及分析,认为:1、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约定较为详细且全面,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2、经了解,丙公司当时出现大面积债务违约情形,即使法院判决甲方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回款的情形。据此,董律师立即建议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结果】董律师代理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法院三日内即依法冻结了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银行账户,直接冻结资金超过4000万元,有效保障了甲公司的权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乙公司与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在支付已经到期的债务后,剩余款项继续依约履行,现该合同义务各方已全部履行完毕。